发布者:蒋敏|时间:2018年10月18日|502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基本信息
审理法院: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7)川0191民初8903号
案件类型: 民事
案 由: 服务合同纠纷
裁判日期: 2017-08-21
法 官: 益西措
审理程序: 一审
原 告: 李其芬
被 告: 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张乃剑
原告代理律师: 蒋敏 [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] 戴文豪 [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]
被告代理律师: 宋劲松 [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] 戴鹏逻 [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]
文书性质:裁定
当事人信息
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:李其芬,女,汉族,1951年5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隆昌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蒋敏,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戴文豪,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诉被告(反诉原告):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9层1927号。
法定代表人:郭玮,系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宋劲松,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戴鹏逻,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诉被告(反诉被告):张乃剑,女,汉族,1977年6月25日出生,汉族,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。
审理经过
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诉本诉被告(反诉原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、本诉被告张乃剑(反诉被告)服务合同纠纷本反诉案,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。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(反诉原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本诉被告(反诉被告)张乃剑的起诉。本诉被告(反诉原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及本诉被告(反诉被告)张乃剑的反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(反诉原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本诉被告(反诉被告)张乃剑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,该行为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,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另,反诉原告(本诉被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(本诉原告)李其芬及反诉被告(本诉被告)张乃剑的反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,该行为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,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准许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撤回对被告(反诉原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(反诉被告)张乃剑的起诉。案件受理费925元,由本诉原告(反诉被告)李其芬承担。
二、准许反诉原告(本诉被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(本诉原告)李其芬及反诉被告(本诉被告)的反诉。反诉受理费50元,由反诉原告(本诉被告)成都市禧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。
审判人员
审判员益西措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
书记员
书记员汤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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